法国硕士留学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法国硕士留学的申请条件有哪些相关内容,小编在这里做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法国硕士留学的申请条件有哪些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高分问关于初中生留级的问题

搜狐上海 > 新闻地带 > 上海要闻

市教委颁布《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取消留级

时间:2006年02月27日16:40 我来说两句(0)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 今后,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否则可能不能获得学籍。今天上午,市教委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本市中小学学制、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试行。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该办法对跳级学生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获得单科免修。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如果是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本市转学适用于全家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或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生。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新办法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积极也作为留级考察的标准之一,只要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需要留级。该规定明确本市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准留级。

看看这个吧 应该有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 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洛阳的学生去天津上高中一般都去那所学校?

你说的是到天津借读吧?你从哪了解的?你没有天津户口就是在天津上到高三也要回到原籍参加高考

内 容 概 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 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内 容 全 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中〔2009〕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企业办学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从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
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
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 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 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 转学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委批准。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市教委批准后的转学学生将重新编发新学籍号,原学籍号废止。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十三条 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普通高中学校联系转学,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针对不同类型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其办理时间及学生家长需提供的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天津市常住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应截止到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一份;原学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一份(学籍管理已下放到地市级的省份,可以由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信。)
(二)天津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执行。
(三)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时间与本市常住户口转入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户口转入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三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在学籍校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省级(学籍已下放到地市级的,需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高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应到学籍校续办借读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于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返回学籍校,并持有外省借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恢复学籍。未经备案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二十八条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市教委注销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
(三)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借读手续的。
第六章 学业成绩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修习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市转学在原校修习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外省市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按津教委中[2008]29号《关于做好由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对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需由市教委负责在适当时期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考核评价,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升级、留级和跳级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上一年级学力程度,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九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全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损坏不予换发。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九章 奖惩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普通高中学生进步,对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要给予鼓励。
第四十四条 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要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依法被劳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外,还需上报所属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委注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要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帮助教育确有悔改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校长批准后可给予撤消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十章 健全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册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材料需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1997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津教中字[199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委中学处负责解释。
要在天津买房需要一次性付款,市区大概80万/套,郊县60万/套,要办要快,不然到孩子上高二在办就晚了。

法国硕士留学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想要去法国留学硕士,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呢?这也是今年很多想要申请法国留学的学生所担忧的。那么就与去看看法国硕士的留学申请条件。

一、法国硕士申请条件

理工类或非商科管理类其它文科类学生,通常选择法国公立大学比较合适。

艺术类专业,则可选择公立艺术学院或法国私立学院。同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艺术方向在公立或私立院校中做出选择,这两类院校各有所长。

商科或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选择的范围比较广。

1、公立大学

这类大学实行法语授课,须在国内有500课时以上的法语基础,通过出国前的法语考试。到达法国后,进入专业课学习前须有一到两年的法语及预科学习,在法语程度考试过关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三年制大专中国学生需从法国的公立大学第三年(BAC+3)读起。如果顺利,学业中途无重修或留级共需要4-5年可获得硕士学位。

2、私立商学及管理学院

这类学校有英语或法语两种教学项目。对于英语成绩较好的三年制大专学生,也可以选择英语授课的项目,因为这一类学校通常学费不高,学生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较轻松地用英语听课并获得硕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也可获得法国国家认可的文凭。

3、重点精英类商科及管理类学院

法国共有一百多所培养高层次管理、金融和商务人才的重点精英类商科及管理类学院,遍及法国各地。该类学院国际招生的特点是英文授课,学制一至二年,获硕士文凭,学费七千欧元以上。一般要求申请的学生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或3年大专毕业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TOE- FL500 分以上或 IELTS 5分以上)。

二、申请材料

必备材料:个人简历、留学动机信、出生证明、护照和照片8-10张(2寸、彩色)根据申请者的学历背景差异,还有如下要求:

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单、中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艺术作品(针对艺术类学生)、英语成绩(针对选择英语授课的学生);

已获得学历、学位的申请者:毕业证、学位证、大学成绩单、艺术作品(针对艺术类学生)、英语成绩(针对选择英语授课的学生)和2份推荐信(对于申请精英学院的学生);

在读生身份的申请者: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单、在读证明、大学成绩单、艺术作品(针对艺术类学生)、英语成绩(针对选择英语授课的学生);

(注: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单、中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本/专科毕业证、学位证、大学

三、法国留学的优势

1、免收学费

法国公立大学实行免学费政策,留学生也可同样享受欧盟学生福利,极大减轻了留学生的费用压力。而且免学费的同时教育质量还非常有保障,法国财政每年投入20%在教育上,作为对比,美国和日本在4-6%之间。

法国一直遵循自由、平等、博爱的准则,无论从留学费用的收取还是留学院校和专业的选择,对待国际学生的政策均与对待法国本土学生相同。留学生也可以享受法国学生享有的所有各项福利与权益,与法国本土学生公平竞争。

2、法语优势

法语是唯一和英语并行在世界五大州的应用语言。法语是世界上近2亿人的官方语言,掌握它将使你通行于遍布五大洲的47个国家。加之法国之前的殖民地也相当多,很多对非洲的外贸企业都是用法语,很多中国企业也忙着在非洲开拓市场,大大增加了法语者的就业机会。

法语还属于小语种,后期工作移民竞争力强,此外,会法语在法国、加拿大、比利时移民上也有很大的优势。

以上就是法国硕士留学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全部内容了,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关注升学网。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联系邮箱:3789926014@qq.com

上一篇:合肥市哪个幼儿园好

下一篇: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怎么样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学校地址

国际学校

热门简章

更多

预约看校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派专人与您联系!
--请选择--
提交信息

在线答疑

更多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招生阶段有哪些?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有国际初中部、国际高中部。同学们可以参考一分钟看校详细参考。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的招生对象是?

目前,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的招生对象是高中在读学生。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均可报读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

申请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需要考核吗?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需要考核,考核由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组织,包括笔试与面试。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班级是如何设置的?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每班约15人,师生比达1:3,中外教比例约1:1,每位学生都有一位学习导师,就个人学业规划、学习方式、学业疑问等接受指导。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需要学习哪些课程?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高中设置的课程有:英语语言、其他外语、世界历史、生物、语文、体育、戏剧选修、音乐选修等。课程丰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哪些学生可以报考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初中?

报名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初中者,需是初中在读学生。欢迎各位感兴趣的同学们报考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国际初中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校园环境如何?

教学区建筑面积6300多平方米,有图书馆、标准化的实验室、音乐教室、星空地理教室、中外文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专用教室;活动区有400米跑道田径场、室内网球场、室内体育馆;生活区有标准餐厅及美式风格标间式公寓,是一所现代化、数字化学校。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都开设了哪些课程?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开设了语言、科学、数学、社会科学、文学、人文艺术、体育健康等罗格斯科校课程,以及相关大学先修AP课程。除了这些,学校好开设了Lower  Secondary、IGCSE、A-level等英国剑桥课程。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有什么优势特色?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美高课程与浸泡式学习、实行选课与走班制、采用小班化与导师制、开设中国文化和文化特色课程、海外直选师资、100%大学升学保障。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有什么特色吗?

马可波罗国际教育学校校园环境优美、美式高中课程的开设、采用走班制度与小班化管理、设置中国文学特色课程、教师从海外优选、100%大学升学保障。

不能为空
学校开放日预约信息填写
不能为空
不能为空
验证码
不能为空